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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攀登保护员指南 [复制链接]

逍遥牧童 633 1
逍遥牧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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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话题最后由 作者 于 2022-11-16 15:21 编辑

周末你在北京白河张家坟村路边,看到个陌生人举着牌子,上书“Will Belay For Food"(打保护换食物),你敢让他攀岩保护吗?

攀登浪子Fred Beckey的经典照


马克怀特在《极限登山》中说:登山运动中,搭档关系是无比神圣的,成败生死都取决于搭档之间的彼此理解”。克雷格康纳利在《登山手册》中也说:在山上,有时你必须把生命完全托付给别人,有时又需要对别人的性命全盘负责——除了在战场上很少有其他的活动,会要求你这样做。

然后,我已经不止一次看到攀岩搭档,甚至我自己也不止一次,在保护时走神、疏忽、犯错。先试着问自己以下几个问题:有没有和周围的岩友嘻哈聊天儿?有那么一瞬间两只手都松开了绳子?有没有相互检查装备?打保护的时候看手机?ATC是不是装在装备环、攀登环、腿环上,但就是没装在保护环上?给绳子松到令人发指?还是紧到能把牛拽下来?我敢说,绝大部分人都犯过上面至少一项,而一旦攀登者脱落,保护员的这些错误就可能酿成惨剧。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保护员不想担责任,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到法庭去告他/她?我不止一次被问及这个问题,以下就用问答方式,讲讲把大象装入冰箱的方法。


 Q1、保护员承担的是法律责任还是道义责任? 

答:能构成法律责任。有人说,一般的保护员都是岩友间的、免费的,和攀登者之间是你情我愿的,甚至打保护是一件费心费力的义务性“友情赞助”,难道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吗?答案是确定的,只要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

a. 保护员的操作有过错失误或疏忽大意;

b. 攀登者发生了伤亡;

c. a和b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为《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Q2、法律上不是有“自甘风险”吗?即使攀登者受伤了,保护员也应免责啊?

答:错误。《民法典》1176条的确规定了自甘风险,但那是有限制条件的,不能无限扩大适用。自甘风险是说,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如攀岩),因其他参加者(保护员)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攀登者)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读到这里似乎能得出保护员免责的结论了。但可是,法律条文还没写完呢,还有后半句:“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保护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攀登者受伤的,保护员就要承担责任,不能是适用自甘风险免责。

想进一步了解自甘风险在户外活动中的应用,可以看我此前文章《三个案例一张图,说清楚户外活动中的自甘风险》


 Q3、保护员的哪些操作才算是“重大过失”,并因而承担责任?

攀登保护员犯多大的错才算是“重大过失”,法律上没有规定。一般而言,法律上所谓的“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我翻译成人话:一般的保护员都会犯的错,不是重大过失;反之,一般保护员都会注意、能避免的错误操作,或者“低级错误”,很可能是重大过失了。我举些例子,便于理解:


可能构成重大过失的操作:

  • 保护时打电话、玩微信、看手机

  • 保护时抽烟、打盹

  • 双手松开绳索

  • 保护器装在装备环、腿环上了

  • 保护先锋时,绳子松到在地上盘了好几圈

  • 保护先锋时,该给绳时收绳,将攀登者拽了下来

  • 持续与旁人聊天嬉笑,没有关注攀登者

  • 没有使用丝扣锁,致使绳索从保护器中


未必构成重大过失的操作:

  • 偶尔与旁人聊天

  • 保护先锋时,绳子稍微松,落地不多

  • 保护先锋时,绳子太紧了,阻碍攀登者,但被攀登者一吼,改善了

  • 没有相互检查绳结和保护器

  • 躺在吊床上保护,躺平、蹲坐保护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以上仅是个人理解,并非法律规定,诉讼中可能存在不同的看法。如果是在攀岩馆中,由专业职业的教练、工作人员进行保护的,则保护员的责任要大很多,不能依据上述示例。例如,教练没有在攀登前检查攀登者绳结,都可能构成重大过错,并承担责任。


Q4、野外攀岩没有摄像头,如何证明保护员操作过错?

这是一个很有挑战的灵魂拷问。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如果没有办法证明,就很难胜诉。特别是野外攀登时,风情秀丽、人迹罕至,甚至受害人已经离世,往往拿不到证据。例如人类攀登史上的很多著名公案都是源于没有证据,比如登山皇帝梅斯纳尔是否抛弃了他弟弟?乔治马洛里是否第一个登上珠峰?收集证据,有以下几个办法:


  • 让岩场现场的小伙伴作证。他们可能是吃瓜群众,看得真切。如果几个瓜民都异口同声、且没有相反说辞的说保护员当时玩手机了,那么这些“证人证言”足以让保护员承担责任。因此,发生事故后要有意识的询问周围岩友、留存联系方式,甚至请第一时间用手机保留他们的描述视频。

  • 第一时间保留现场的物证、痕迹。如果受伤后还能移动,应当考虑尽量保留事故现场的痕迹和物证,便于事后分析、确定责任。比如保护员给绳太长了,就能够通过攀登者撞击岩壁的位置痕迹(如岩壁血迹、划痕)和顶部快挂之间的距离加以分析确定。

  • 留存保护员的自述。如果可能,可以用手机现场录制保护员的自述。在事故发生之初,双方未必有很强的逃避责任的意识,且回忆也是最准确的,有可能形成有助于还原现场的证据。保护员自己的描述有很强的证明效力。要尽量长的录制,且不要进行后期剪辑,防止证据失效。

  • 留存聊天记录。在事故发生后,受伤者与保护员之间的聊天记录也能反映当时的情况,并有助于判断责任分担。聊天记录要没有删除的、原封不动的留存,换手机或担心手机丢失时,可以公证。



我准备冒雪起步攀登   摄影:大坑?

 建 

 Q5、可以找攀登大神为我作证吗?

答:可以。法官也是凡人,了解攀登的法官罕见。因此,在涉及专业问题时,可以考虑找专家作证,诉讼法上称之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这种砖家最好是圈内公认的、有一定影响力、或者在攀登协会、救援机构中担任相关职位,或者是攀登教练等。总之,越有公信力,就越有证明力,越能被法官相信。此外,也可以找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向法院申请现场勘查。


 Q6、如果保护员有责任,赔偿范围是什么?

以下都是法律认可的赔偿项目:

  • 医药费、住院费

  •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

  • 配制残疾辅助器具费

  • 就医交通费(包括必要陪护者的)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残疾赔偿金

  • 丧葬费(六个月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 死亡赔偿金(二十年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精神损害抚慰金


Q7、在攀岩馆发生事故,也参考以上思路吗?

答:不完全。在攀岩馆发生保护员的失误造成事故的,除了可以追究保护员的责任外,也要看攀岩馆有没有过错。如果有,则攀岩馆也要承担责任。因为攀岩馆作为专业的经营单位,往往不能适用“自甘风险”,还要做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分两种情况:

a. 如果保护员是岩友,不是攀岩馆的工作人员,则攀岩馆的责任小,或者没有。只要攀岩馆管理规范、巡视救护及时、设备没有问题等,责任主要是保护员的。

b.如果保护员是攀岩馆的教练或者工作人员的,则他的责任特别重,往往一般的过错失误,即使不是“重大过失”,也要承担责任。并且,专业保护员的责任等同于攀岩馆的责任,攀登者可以直接起诉攀岩馆。

关于攀岩馆的责任可以进一步看我此前的文章《为什么败诉的总是攀岩馆?》


  结语  

我对保护员没仇。事实上,每一个岩友都是50%的攀登者+50%的保护员。攀登保护关乎生死,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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