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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悚的攀登保护员判刑案:教科书级错误集锦 [复制链接]

逍遥牧童 498 1
逍遥牧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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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话题最后由 作者 于 2022-11-16 15:07 编辑
作者:法与岩
我在此前的小作文《起诉攀登保护员指南》中讨论了保护员过错致使攀登者伤亡时,如何通过民事诉讼追究保护员法律责任。此文之所以没有真实的案例,是因为我反复检索,都没有找到类似的判决。保护员被起诉的案子还是挺少见的。
但是,我竟然发现了一起更为罕见的刑事案件:两名户外保护员被判刑了!我看了这个案子后,脑子里充满了惊悚:这起案件中的“骚操作”太多了!太离谱了!匪夷所思!我对此案分析,看看错误都在哪里?


01

 匪夷所思的事故 


一句话:这是一起单位组织员工团建,委托户外俱乐部操办,俱乐部教练保护出错,在绳中致员工死亡的重大事故。


2014年11月初,某公司组织单位员工进行户外拓展活动,员工自愿报名,共17人报名,其中就包括受害者张某某。该公司找到了青岛某俱乐部运动有限公司具体实施。这家俱乐部员工于磊,担任了此次拓展活动的策划和“教练”,但其并无相关教练资质。经人介绍,于磊联系到两个岩友协助此项活动,一个岩友叫曹耿瑞,担任本次活动的“教练”,并约定事后支付曹耿瑞报酬每天300元。曹耿瑞又联系到另一个岩友李彤一同前往,李彤并未收取报酬。曹耿瑞、李彤都是攀岩户外活动爱好者,并无相关教练资质。于磊为参加活动的所有人员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户外运动保险,其中意外身故保额10万元。


2014年11月22日13时许,于磊按照计划带领某公司员工及家属共16人,到五莲县仙山风景区进行活动。于磊联系五莲县松柏镇靴石村的一名村民安排食宿,并购团体票进入景区,但未与景区联系活动事宜。组织人员到孙膑书院抱犊峰进行高空速降活动开始前,于磊已发现忘记携带活动通讯设备对讲机,便与曹耿瑞约定通过喊话、打电话、抖动绳索的方式传递信号。活动当天,还有另外一队人员在该处进行速降活动,亦未携带对讲机。
于磊在峰底担任“保护员”,主要负责减速、制动、保护、观察等工作,并全程负责该活动的组织。曹耿瑞在峰顶上担任“安全员”,负责在峰顶高空速降保护站的搭建、绳索固定、安排员工参与速降等工作。
速降活动开始后,某公司的员工陆续进行了速降。当日16时许,张某某、王倩茹等四人作为最后一组速降人员到达峰顶进行速降,张某某在峰顶有点害怕,在同事鼓励下才决定进行速降。张某某系四人中第三个速降人员,当张某某下降到距峰顶约10米一处突起的岩壁上因害怕不敢下降而在此停留。同组的最后一名王倩茹在借用另一团队的绳索下降过程中,曾停留在该平台鼓励张某某下降。
于磊在峰底发现张某某长时间停留在该处后,拨打在峰顶的曹耿瑞电话但未接通,曹耿瑞则认为活动已经结束,便解开原本固定的主绳,将峰顶的保护站拆除。此后张某某鼓足勇气决定下降时,将全部身体重心移到绳索上,但这条绳索已经没有承重能力了,张某某和绳索一同自由落体!坠地身亡!!

2014年11月26日,经五莲县公安局鉴定,受害人张某某符合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当日19时许,办案民警获知曹耿瑞在五莲县人民医院太平间外,遂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并于2014年11月23日将曹耿瑞刑事拘留。2015年4月30日,于磊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3日,于磊、曹耿瑞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年零六个月。
 

02

  教科书级的操作错误集锦 

毫无疑问,曹耿瑞解开固定主绳是造成张某某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所以曹耿瑞的刑期更重,为3.5年;而于磊为2年。但此案暴露出来的操作错误绝不仅仅这一项,犯错的也绝不仅仅曹耿瑞和于磊两人。可以说涉及此案的各方人员和单位都有错误。此案可谓教科书级别的错误集锦。细数如下:

1. 户外俱乐部用人不当。户外俱乐部作为专业机构,竟然安排没有资质的于磊作为教练,且于磊找来了外人曹耿瑞帮工。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即使于磊(以及曹耿瑞)有户外指导员等教练资格,他们的操作错误都会由俱乐部承担。更何况于磊、曹耿瑞没有资格,俱乐部的过错程度就更大了。于是乎俱乐部在民事赔偿诉讼中承担了80%的赔偿责任,高达64万余元。

2. 景区没有制止绳活动。判决书载明:“九仙山风景区的运营单位,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景区内组织的活动负有监管责任,对景区的游客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被告放任在景区内组织悬崖速降这种具有危险性的活动,未进行有效管理或有效制止,未尽到监管及保障责任,故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为此,景区承担了20%的赔偿责任,金额也高达16万余元。我个人认为,景区稍稍有点“冤枉”,偌大的景区,稍有巡视不周,就会为别人的骚操作埋单,其管理风险不容小视。

3. 于磊没有教练资质,就敢接高危团建活动。而且,他还找来了两名不是俱乐部工作人员的岩友帮忙,后两者也没有教练资质。结果酿成大祸。这也反映出俱乐部的管理不正规,员工能招外人接活儿。

4. 曹耿瑞没有教练资格也敢接活,还是有偿的。一旦出问题,也没得跑。通常有偿比无偿承担更大的责任。关于曹耿瑞找来的李彤,虽然也没有资质,但幸亏是无偿帮工,且没有直接操作绳索,躲过了牢狱之灾。

5. 死者李某某所在的公司把关不严。委托户外俱乐部搞团建活动,都没有签订合同,没有明确责任,甚至设定责任免除。此外,该公司也没有审核俱乐部资质,这也是造成重大事故的原因。说完各方法律层面的问题,再来看看具体事故中各方攀登绳绛操作的问题:

6. 两名保护员在沟通上出现重大失误。首先是于磊忘带对讲机了,这导致此后只能用更不方便的手机联系;其次,在拆除主绳时,底部的于磊曾试图联络上方的曹耿瑞确认,但没有接通。而后曹耿瑞没有再进行联系,而是直接将主绳拆除,造成张某某坠亡。如果于磊锲而不舍再次联系曹耿瑞,或者曹耿瑞在拆除主绳前与下方的于磊主动联系,就可以知道张某某还没有落地,进而避免事故。但是,双方的责任心、谨慎程度和经验都欠缺,导致没有确认就草率操作。此外,他们约定的大声呼喊、抖动绳子等替代性沟通方式,可能也没有进行尝试,而且即使尝试,考虑到景区往往没有信号、保护员距离过远听不清楚、绳索卡住松紧程度未必准确传达信号等等,是野外攀登时经常出现的情形,替代方案可能是无效的沟通方式。坠亡事故在于磊没有带对讲机时,就埋下了伏笔。由于沟通不畅或者沟通误差导致的攀登事故比例较高,此案很典型。

7. 曹耿瑞的操作过于草率。他没有确认张某某是否落地就解开主绳,太草率。如果用刑法的话来说,之所以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就在于他“疏忽大意”或“故意自信”了。我很怀疑,他不是一个经验丰富的野外攀登者,缺乏基本的攀登安全理念。最终法院判决他有期徒刑三年半,表明其情节不轻微,否则按照量刑标准,应当低于三年。《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8. 同组的王倩茹为什么借用其他队伍的绳索下降?我认为这是本案中非常诡异的一个细节。细节应是这样:王倩茹是第四名,也是最后一名下降者,在第三名下降者张某某(死者)之后下降,但王倩茹借用了其他队伍的绳索下降,因此王倩茹在绳降中赶上了张某某,那时张某某因为胆小,正在绳中途的石头上“心理建设”。于是王倩茹比张某某后出发,但更早的落地了。我怀疑正是由于这种反常的先后顺序,给了两名疏忽大意、缺乏经验的保护员错觉:以为所有的人员都已经落地,并进而解除了主绳。那么问题来了:是不是曹耿瑞或其他人让王倩茹借用其他队伍的绳索?曹耿瑞是不是忘记了第三名下降者张某某还在空中?使用其他队伍的绳索是否安全、是不是草率了?由于判决书中没有细节,我不得而知,但我怀疑这个因素对曹耿瑞解除绳索有影响,加重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9. 张某某为什么不测试主绳承重?死者张某某很可能没有接触过此类肾上腺飙升的活动,当时已经吓坏了,从中可以看出他/她没有太多攀登经验。如果张某某在下降前先拽拽主绳,可能就会发现绳索飘落下来,或者提示曹耿瑞还有人在空中,他/她就能捡一条命!但对于一个已经吓坏了的“小白”,我们不能苛求其安全意识,毕竟,保护员太不靠谱了。

10. 买保险是对的,但10万保额太低了。每人10万元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事故损失,户外俱乐部买的保险太少了。事实上,俱乐部赔了60余万,大部分损失只能自掏腰包了。如果这个案子发生在今天的帝都,赔偿金额前面还要加个“1”。

作者:法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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